企业取得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11-09 09:50浏览量:205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通常会遇到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的情形,企业一旦取得“失控发票”可能会面临着无法抵扣或者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形。在税务领域通常还会有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异常凭证等概念,取得以上发票在税务处理上具有很多的麻烦之处,本文将介绍取得“失控发票”之后的相关税务处理。 



一、什么是失控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 6.0版)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年79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专用发票。按字面理解就是失去控制的发票,也就是说你收到的进项发票有问题或者开发票给你的企业存在问题,而问题绝大多数出在出票方。失控发票属于“真票”,但其相较于“假票”而言其更具隐蔽性,存在诸多可疑情况,需要与税务部门沟通进一步核实,但是税务部门一般只要认定失控,立马就会要求企业进行进项转出,所得税调增,后期确认后再在税前扣除,当然其引发的问题企业不能忽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规定,“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等类型。”规定了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类型。


但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文件的出台对之前有关于失控发票规定的废止,导致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没有对“失控发票”进行明确,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一般情况下,其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开票方纳税人开票没有按时抄报税(未按时报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或者过期,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丢失专用发票)﹔


3.纳税人虚开发票并走逃(企业走逃)﹔


4.丢失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丢失税控盘)。



二、失控发票取得后财税怎么处理?


无论善意还是非善意取得失控专票,财税都如何处理?如下∶


正规取得


增值税︰不以偷税为目的,不予抵扣进项论处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为目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已经抵扣的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补开或提供真实性资料证明可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因此,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


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非正规取得


增值税︰税额不可抵扣,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所得税︰补开或提供真实性资料证明可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失控发票,相关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关键是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企业应当准备与失控发票相关的协议合同、账户处理、资金转账以及物流凭证等等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纳税信用评价:虚开发票直接判为D级,严重影响企业经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同时,滞后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也会影响纳税信用评级。


以上就是为各位讲解的有关失控发票的相关内容,相信各位对于失控发票该如何选择有了一定的认识,若各位还想要了解更多有关失控发票 的问题,欢迎到企业帮进行相关问题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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